尊严死的引发关注
2013年7月,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还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对于“尊严死”,生死问题各方观点不一。 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措施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 没有“监督人”就不要“尊严死”“尊严死”最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患者是否真正得到尊重,是否真的有“尊严”。“尊严死”的执行面临太多干扰:院方、家属都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作出违背患者意愿的决定,甚至伪造生前预嘱;即便患者本人曾立过预嘱,患者的意愿也可能随时间和情况的改变而改变。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尊重患者的意愿,落实患者的选择权。不得不承认,“尊严死”有许多好处。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属负担、让患者少受“折腾” ……但一切“好处”都应该给患者的选择权让道。否则,“尊严死”就是彻底的反伦理、反道德,比谋杀还可耻的行为。如果连患者的意愿都不尊重,还谈什么“尊严”呢?要确保“尊严死”不会步入歧途,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监督、管理。执行生前预嘱必须严格考证其真实性;还要考虑到情况的改变是否会改变患者的志愿,比如患者立预嘱时是否有轻生心理;医生也可根据判断选择不执行预嘱,对执行预嘱的监管从严,对不执行预嘱的监管从宽。总体来说,推行“尊严死”是值得“试一试”的。而且出于对患者选择的尊重,最起码它不应该被禁止。但笔者认为,这次推广“尊严死”有些草率。虽然我国法律已涉及对生前预嘱的监管,但对“尊严死”的执行还缺乏监督。“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尊严死”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推广,恐怕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引出一些道德法律问题。不过,既然“尊严死”已有先例,对其监管和推行也就成为必然。当务之急是针对“尊严死”的执行出台相关监管制度、法规,落实患者的选择权,确保患者真正被尊重。法规完善前,既然“尊严死”本身合法,那就可以执行。但最好是保守推行,而非贸然推广。没有“监督人”,最好不要“尊严死”。
生前预嘱的源自案例
2005年3月1日,美国女植物人泰利·斯基亚沃在被拔掉进食管13天之后死去。据美联社报道,泰利1990年因医疗事故陷入植物人状态,虽自主呼吸,但只能凭借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斯基亚沃1998年向法院申请拔除妻子的进食管。泰利的父母表示反对,并开始了马拉松式的法律诉讼。泰利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随后又被恢复。2005年 2月18日,泰利第三次被拔除进食管。斯基亚沃双亲提出上诉。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法案,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案。但联邦法庭最终拒绝了这对夫妇的诉请。2月30日,位于亚特兰大的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庭做出裁决,拒绝重新为泰利插上维持生命的进食管。此后不久,泰利女士在由她而引发的巨大争论中死去。在报道泰利案时,中国媒体大多使用了“安乐死”概念。实际上,泰利一案和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无关,否则,在法律禁止安乐死的美国,就不会出现由法院三次出面判决拔除维持泰利生命的进食管,最终导致她死亡的事了。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订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当然,这项法律还规定,“生前预嘱”必须至少有两位成人签署见证,这两个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遗产继承人或直接负担患者医疗费用的人。“生前预嘱”通常应拷贝一份存放在病历中,成为患者的医疗资料。这样,医生根据病人的“生前预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对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病人授权医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杀,并且不影响其家属领取保险赔偿。由此可见,泰利一案只与上述“自然死亡法案”中是否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内容有关。也就是说,如果泰利本人能预先依照这个法律签署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文件,对自己病危或临终时要不要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包括要不要使用进食管来延缓死亡过程这样的事情做出明确指示,那事情就不会这样复杂,不仅父母与丈夫反目闹上法庭,还惊动了全美国和全世界。 在加州通过自然死法案后,1991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的“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也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通过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从这以后,所有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贫困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的医院、养老院及各护理机构,都必须以书面告知方式,让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拥有这种选择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 ○ 德惠市地图
- ○ 小小忍者虚夜宫义骸
- ○ 肖琇丹
- ○ 武汉互联网
- ○ 阿姆斯特朗少将
- ○ 斩魂哪个职业刷图厉害
- ○ 安利易联网登陆
- ○ 偶像老小的叛逆时代
- ○ 联盟新城四期
- ○ naturallady
最新文章
- ○ 德惠市地图
- ○ 小小忍者虚夜宫义骸
- ○ 肖琇丹
- ○ 武汉互联网
- ○ 阿姆斯特朗少将
- ○ 斩魂哪个职业刷图厉害
- ○ 安利易联网登陆
- ○ 偶像老小的叛逆时代
- ○ 联盟新城四期
- ○ naturalla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