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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标准
辐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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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标准

法律分析:一级标准(安全标准,对人体没有任何影响):高频辐射 小于10 μW/cm2频辐射 小于10 V/m;二级标准(中间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高频辐射 小于40 μW/cm2低频辐射 小于25 V/m。 法律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辐射防护标准一般分为
提示:

辐射防护标准一般分为

辐射防护标准由基本安全标准及其门类通用标准组成。,可分为四种。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管理方法 3.1 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 3.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3.2 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