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楼身亡生命被舆论好?
在真相未明之时,舆论场就迅速集中火力进行道德谴责,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冒犯。 8月31日20时许,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一名26岁的产妇从该院5楼待产室备用手术室坠楼而亡。院方的《说明》声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新京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了解到,该产妇系坠楼身亡,排除他杀。 这是一起悲剧性事件,孕妇坠楼,一尸两命,旁人为之惊惧,亲人更是心碎难过。死者为大,逝者安息,应该说除了逝者的亲人和家属外,包括医院在内的“旁人”,都应该有一份基本的同情和恻隐之心,这是基于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畏。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涉事医院首发第一份《说明》以来,舆论的主要焦点,就基本集中于争论这起孕妇死亡事件中家属的责任大还是医院的责任大,而忽略了表达对生命的敬畏,以及对逝者及其亲人家属的尊重和同情。在各大社交媒体中,不乏对逝者家属、甚至逝者本人的戾气之言。 相对孕妇的死亡,这股强大的“戾气”,同样让人心忧。原因很简单:这次孕妇坠楼事故,到目前为止,除了涉事医院的声音以及死者家属的意见外,并无最终的官方调查结论,但许多人已经迫不及待地在表达自己的偏见,以及由此偏见而生的莫名愤怒。 什么是对死者的尊重,怎样是对生命的敬畏?其他不言,基本的一条,莫过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谨言慎行。 尤其是对于逝者死亡原因的判断,有关涉事方更是不应该轻率表达,否则就是对死者极大的不尊重。但可惜的是,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也就是这次事故的涉事方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从最早的首份《说明》开始,就不够谨言慎行。 作为主要涉事方的医院发了两次“说明”,认定孕妇是自杀,并且推断“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同时把责任推给“家属不愿意接受剖宫产”。一时间,死者家属成为了舆论众矢之的,变成许多网友心目中逼死亲人的“人渣”典型。 实际上,目前警方只是向媒体证实了“已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马某系自杀死亡”,却并没有说明具体自杀的原因。换句话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只是院方单方面的说辞和推断。 医院为什么要急着发“声明”,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对死者还有一点尊重,作为主要涉事方的医院,就不应该肆意猜测和想象,更不应该以此来为自己撇清责任。 可叹的是,在医院的这份猜测性声明之后,舆论就几乎失控,处于撕裂状态。许多人已经吸纳了这个逻辑链条:家属逼着孕妇顺产,孕妇疼痛难忍,于是选择跳楼自杀。即使家属在舆论压力下多次澄清,似乎亦难以消除这种声音。 事实未清楚之前,不论如何关注和表达,都应该有对逝者和生命本身的真正尊重。在真相未明之时,舆论场就迅速集中火力进行道德谴责,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冒犯。 在真相不清楚之前提醒大家请勿随意评论。
坠亡产妇事件有官方调查结论了吗?
据报道,8月31日20时许,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一名26岁的产妇从该院5楼待产室备用手术室坠楼而亡。院方的《说明》声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据了解,该产妇系坠楼身亡,排除他杀。 这是一起悲剧性事件,孕妇坠楼,一尸两命,旁人为之惊惧,亲人更是心碎难过。死者为大,逝者安息,应该说除了逝者的亲人和家属外,包括医院在内的“旁人”,都应该有一份基本的同情和恻隐之心,这是基于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畏。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涉事医院首发第一份《说明》以来,舆论的主要焦点,就基本集中于争论这起孕妇死亡事件中家属的责任大还是医院的责任大,而忽略了表达对生命的敬畏,以及对逝者及其亲人家属的尊重和同情。在各大社交媒体中,不乏对逝者家属、甚至逝者本人的戾气之言。 相对孕妇的死亡,这股强大的“戾气”,同样让人心忧。原因很简单:这次孕妇坠楼事故,到目前为止,除了涉事医院的声音以及死者家属的意见外,并无最终的官方调查结论,但许多人已经迫不及待地在表达自己的偏见,以及由此偏见而生的莫名愤怒。
产妇因为疼痛跳楼是谁逼的?
一大早看到了《孕妇想剖腹产被家属拒后跳楼》的文章,引发了大家的热议,有两个问题是大家讨论的焦点: 1、为什么家属拒绝就不给剖腹产?是家属害死了孕妇。 2、为什么不给无痛分娩?是疼痛使产妇跳楼的。 家属是否真的一直拒绝剖宫产?答案是未必。 医院方说:孕妇想剖腹产被家属多次拒绝后跳楼 家属方说:医院在撒谎 医院的签字单上有家属签字:“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 这能作为产妇家属坚决要求阴道分娩,拒绝剖宫产的证据吗?不可以。 也许大家会把重点放在“要求”两个字上,其实只要是患者或者家属做出了决定,就可以算是你要求的,哪怕是医生建议你的。“了解某手术风险,要求手术”这类签字在医院其实是非常常见的。 如果是院方几次建议剖宫产,而患者家属拒绝的话,谈话签字书不应该是这样写的,一般都会写“产妇现在出现了状况,医生建议即刻行剖宫产术,但患者家属坚决拒绝,告知可能会出现某某风险等”,随后是患者家属签字:完全了解产妇目前情况,坚决拒绝剖宫产,一切后果自负。 另外,院方的声明里提到的是因为头部偏大,双顶径99mm而建议剖宫产,且不说这个剖宫产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只说为什么没有关于这部分的谈话记录就值得怀疑了。 现在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期待双方拿出更多真实有效的证据吧。 再谈谈家属是否有权替产妇本人做主,医生到底该听产妇本人的,还是家属的意见?一般产妇入院的时候都会填写一份委托书,写明是委托某人(比如老公)来做谈话签字者,还是不委托任何人,自己做主。这张单子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产妇签了不要委托人,那完全是可以自己做主的。当然,因为现在国内医疗大环境非常差,法律体制也不健全,医生也会担心即使孕妇写了不要委托人,但后面家属来砸场子的情况。 产妇跳楼的原因真的仅仅只是因为疼痛吗?答案是NO。 产痛众所周知,的确是非常痛,甚至达到了人类所能忍受的最高级别10级。然而对于一个身心非常健康的准妈妈,怀胎十月,即将分娩,即使真的觉得痛得死去活来,痛不欲生,但面对即将迎来的新生命,真正能做出自杀这个行为的我真是无法想象。选择死,尤其是惨烈的跳楼这种方式,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啊,何况是带着宝宝一起跳楼。 我们无法知道这位产妇在孕期的时候她的情绪状态如何,也许家人觉得她很健康,也许她心里有很多的苦无法和别人诉说。就像产后自杀的妈妈,最开始时我们可能以为她是不堪产后的劳累,或是跟家人有了矛盾而自杀的,但后面才慢慢发现了有产后抑郁这种心理疾病。
产妇跳楼事件引发争议做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吗?
产妇做剖宫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 一 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 在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就的确有过错。 二 但上述医院发表的声明显示,产妇本人曾与医院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 对于《授权书》,有业内人士解释称,产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但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 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三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的窗户坠楼,有律师认为,医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榆林产妇的悲剧提醒了我们每一个人:生育不仅仅是欢笑和新生,它也还代表着苦痛、危险,也代表着信任与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