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事件的特点和例子
风险事件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是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假如冰雹直接将行人砸成重伤,冰雹就是风险事故本身。
根据李庄案,分析现如今的律师犯罪现象!
律师是一个很特殊的职业,尤其是在我国。说其特殊,主要是因为百姓的传统观念太强,认为替犯罪分子辩护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的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为他的当事人辩护,哪怕他的当事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为律师也是人,也是要养家糊口的,也是一个有着正常人感情的人,但是律师的职业让其必须为他的当事人辩护。当然,李庄案又是个特殊情况,因为其伪造证据,突破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这就是违法,这就是犯罪。我不反对律师为犯有重罪的人做减刑甚至无罪辩护,因为这是其职业道德所要求他们应该做的,他们应当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但我反对突破了职业道德来进行辩护的做法。现如今,很多律师被金钱所迷惑,丧失了一个律师所应信奉的信仰,忘却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束缚,所以才一步步堕入犯罪的深渊。
周文斌的人物事件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5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罢免周文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决定罢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一审审理2014年12月9日上午,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其受贿2000多万元和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周文斌几乎全部否认,并自我总结称,“这是江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类的冤假错案。” 周文斌仅承认收过10万港币和一块手表,称检察院指控受贿两千多万绝大部分不存在,认为学校二级机构送的钱属于学校相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福利,不构成贿赂。 据检察机关指控,周文斌在担任华东地质学院(后更名为东华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261.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韩元90万、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3.86万元)、IPADMINI平板电脑一部(价值0.2万元)。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两次个人决定挪用南昌大学公款人民币5875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此案将择日宣判。 个人悔过书2014年12月17日,公诉人宣读了一份周文斌于2014年1月28日写下的悔过书。书中称自己与南昌大学有一种特别的感情,自己甚至把它当做自己的‘私有领域、私家花园、独立王国’,自己本人就是这里的君主。 周文斌在悔过书中大倒苦水,抱怨自己工资水平太低。周文斌称,“总觉得自己功劳大,待遇低,心里很不平衡,所以当别人给自己进贡时,感觉是对自己低收入的一种补偿,觉得心安理得,没有愧疚感和犯罪感。” 庭审进展2014年12月30日,周文斌案进入庭审第八天。当日,检方出示周文斌本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及书证,指控周文斌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7次收受南昌宏宇(音)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龚某贿款380万元。控辩双方围绕此项指控展开激烈交锋。大部分给沈某、秦某用于投资当日上午检方出示的相关供述和证词指出,龚某是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第一教学楼开工仪式上认识周文斌的。当时承接昌大前湖校区第一教学楼工程建设单位的是南昌县第一建设公司,该公司即南昌宏宇(音)建筑集团的前身。当时龚某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此后,为了能够尽快结清工程款并且得到昌大更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龚某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分7次向周文斌行贿共计380万元。在周文斌供述中提到,这些贿款大部分部分被他拿给沈某、秦某投资,剩余给家里用于日常开支。贿款多次藏于水果箱其中五次龚某与周文斌相约在餐厅见面用餐,每次餐后龚某都会周文斌几箱水果,并且其中一箱装的都不是水果而是现金,其中一次是100万,另外四次都是50万,每次均为面值为百元的人民币,每十万元扎成一捆。为了确保周文斌能够收到这些贿款,龚某每次“送水果”时都会特别交代其中一箱水果特别新鲜,特别好吃等,叮嘱周文斌一定要留着自己吃。“这么说,我想他(指周文斌)应该就能理解我的意思,知道那个水果箱里面装的是现金。”龚某在其证言中如是说。在2007年的一天中午快下班的时候,龚某来到周文斌前湖校区的新办公室,当时以送房间装饰品为名送了周文斌一个箱子。其实箱子里装的是五十万元现金。另外,2009年下半年开学后的一天傍晚,龚某约周文斌在红角洲一家高档餐厅用完餐后,送了一个袋子给周文斌。周文斌在供述中提到,当时蒋某送的袋子比较深,比较沉。他后来打开发现是50万元的现金。研究生公寓建设项目未招投标龚某和蒋某以及另外六名股东后来还以南昌宏宇(音)建筑集团的名义参先后与建设南昌大学生命理科大楼、三栋研究生公寓(BT项目)以及前湖校区东大门工程。龚某和蒋某的证言均显示,在这些项目建设管理当中,龚某主要负责促进工程款结算外联等工作,蒋某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向周文斌行贿的事情均由他们二人商定,由贿款龚某单独送给周文斌。贿款主要以民工工资、材料费名义从工程款里开出。龚某和蒋某表示,在周文斌的“照顾下”,即便在是南昌大学经费紧张的时候,他们承建的工程款项仍得到及时足额支付。如果没有周文斌的帮忙,他们根本不可能顺利拿到生命理科大楼、三栋研究生公寓(BT项目)以及前湖校区东大门的项目。其中三栋研究生公寓的建设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入围。昌大分管基建相关责任人证实行受贿原因另外,检方对此项指控还出示了南昌大学党委委员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李某、昌大基建处处长周某、昌大总会计师董某、昌大审计处处长夏某等六名在任职昌大负责基建工程财务人员的证词,证实周文斌在任期间经常召集南昌大学相关负责人开会,即使在南昌大学资金非常吃紧的情况下,也会提出要求他们对宏宇(音)集团、汕头建安、绿英公司、香港多伦多公司等建设单位承建的昌大重点项目尽快审计、结算,不要卡太紧,不要让承建方吃亏。 周文斌用概率论质疑证据在2014年1月20日的庭审上,周文斌指出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供述,行贿发生在5月,后来发现5月没有行贿款来源,双方笔录同时改为10月10号左右。根据误差理论,两个人分开审讯,误差率同时发生同样的巨大变化,周文斌得出“如没非法取证,两次同时一致出错需做两万多份笔录才可能出现”的结论。——周文斌:办案人员串供在1月20日的庭审上,周文斌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曾供述,行贿发生在5月,后来发现5月没有行贿款来源,双方笔录同时改为10月10号左右。根据误差理论,5月错到10月绝对误差为5个月,相对误差为50%;第二次1号错到10号,绝对误差10天,相对误差为2.8%。两个人分开审讯,误差率同时发生同样的巨大变化,周文斌称,“只能说办案人员串供”。他在庭上进一步计算,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交代说发生在5月份,后来发现都错了,这概率为1/140;发现5月没有取款记录后,双方同时又同时改为为10月,概率为1/20700。结论:如没非法取证,两次同时一致出错需做两万多份笔录才可能出现。周文斌还引用马克思的观点发表质证意见:“任何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了数学之后,才算达到完善的地步”。他的辩护律师朱明勇称,周运用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理论,缜密地论证了指控证据的“荒诞无稽”。(据南方网) 证人翻证2015年2月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彪斌出庭作证并当庭翻证,称从未向周文斌行贿。他还拿出一份银行转账票据来反驳检方的指控。被指控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周文斌,此前在庭审时称自己的案子是江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并自曝被调查系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在江西省委书记任上时的报复。2015年2月9日庭审一开始,审判长就宣布该案进入证人出庭作证阶段。取保候审中的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彪斌出庭作证 。当庭脱囚服2014年12月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月12日,周文斌继续在南昌中院受审。庭审现场,周文斌指出,一些省部级官员及明星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自行脱下了黄马甲。昨日,周文斌代理律师朱明勇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还原事件经过,在他看来,四五纲要中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的规定,是对司法精神与人权的尊重。北青报:庭审现场情况是怎样的?周文斌为何脱下了身上的黄色马甲?朱明勇(周文斌律师):当时,周文斌的姐姐和妹妹走到旁听席第一排,要求审判长允许周文斌将身上所穿橘黄色马甲(囚服)脱掉。周文斌本人也表示可不可以不穿黄马甲。审判长当时做出的回应是:“本院注意到近两年在深圳、河南、北京地区一些庭审时,停止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但我们没有收到正式通知。”因此没有采纳周文斌的建议。此后,周文斌表示:“既然没有文件说可以不穿黄马甲出庭,那有没有文件说非穿不可呢?”他就把身上的囚服脱下。北青报:法院工作人员有去制止吗?朱明勇:没有,法院没有去制止。从那天之后,周文斌出庭时就没再穿黄马甲了,审判长也没有再就着装提出要求。北青报:在你看来,今天出台的受审禁穿囚服的规定有什么意义?朱明勇:总体来看这是司法进步的一种表现。黄马甲是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制服,长期以来它已经被“符号化”了,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个罪犯,甚至在当事人的心里,也会产生微妙的心理暗示,当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会受到无形的限制,比如在庭上有些话不敢说等等。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陆续提出,不穿囚服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制度在庭审过程当中的一种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庭会依照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周文斌的诉讼权利。周文斌案一审开庭了23天,这是江西法院史上最长的一次。周文斌自己在法庭上辩护了两天半,可能也是被告人自己辩护最长的一次。法庭会依照法律程序,会充分保障周文斌的诉讼权利。 在2015年11月11日的庭审现场,胡彪斌再度翻供,推翻了上次庭审中所做出的供述,称曾给周文斌送了100万元,是从自己的铁皮柜里取的现金。综合全案情况,对于是否曾向周文斌行贿及如何行贿问题,胡彪斌的证言出现3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在鹰潭市检察院审讯期间,胡向检方称,他让出纳取了100万现金,随后拿去送给了周文斌。第二个版本出现在今年2月9日的庭审中,胡当场否认行贿,并称此前的供述是在检察院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第三个版本即是11月11日的庭审现场,胡称自己曾给周文斌送了100万元,是从自己的铁皮柜里取的现金。 2015年12月2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周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周文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 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700余万元、港币10万元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照片
一、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湖南衡阳人。 二、周文斌,湖南衡阳人, 1960年10月出生于江西南昌, 研究生学历, 南京大学工学博士(在职), 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南昌大学校长(正厅级)等职务。 2015年12月29日,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2月,江西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法院当庭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