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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区别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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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区别

两者的职能是不一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 交易所市场是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拓展资料: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是(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可以为全社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债券的收益率曲线是社会经济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准,因此债券市场也是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可以说,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基础。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债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 是将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债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指已发行债券买卖转让的市场。债券一经认购,即确立了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通过债券流通市场,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把债券变现。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辅相成,是互相依存的整体。发行市场是整个债券市场的源头,是债券流通中场的前提和基础。发达的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重要支撑,流通市场的发达是发行市场扩大的必要条件。债券流通市场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的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详细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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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 1、定义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指的是金融公司之间的相互拆借,如银行,证券公司等; 交易所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流通市场的核心。交易一般采用持续双向拍卖的方式,是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 2、职能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 交易所市场是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 3、交易的主体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的是特定金融公司;交易所市场面向所有交易者,包括金融公司和个人投资者。 4、交易方式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扩展资料: 中国的债券市场是世界上交易量第三大的债券市场。 中国主要有二大债券交易市场,其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其二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交易场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约占据中国债券总交易量的90%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间债券市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易所

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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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下面由我为你分享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交易场所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内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内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能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   银行间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本网站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