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事件是怎么回事?
黄海波事件一般指黄海波嫖娼事件。黄海波嫖娼事件,是指发生在2014年5月中旬,内地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的事件,其所属经纪公司在事后向公众道歉。 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 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微博)15日晚因嫖娼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经纪公司回应 2014年5月17日,黄海波所在的喜天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发表声明,对黄海波嫖娼事件向公众致歉,称将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声明称,“关于我公司艺人黄海波因不当行为被行政处罚一事,我们深感痛心。 在此谨代表海波本人,向公众致以歉意。我们一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也盼望海波能早日与家人团聚。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都对此事给予了高度关注,我们感谢舆论的监督,也非常感谢大家对海波的关心,亦希望大家不要轻信不实报道。”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黄海波嫖娼事件
黄海波事件是怎么回事?
黄海波2001年参演康洪雷导演的《激情燃烧的岁月》,开始走上了演艺道路。 2007年,参演由高希希导演的《新上海滩》。2010年在与海清合作的电视剧《媳妇的美好时代》中饰演“余味”一角,该剧获得第28届飞天奖、第25届金鹰奖优秀电视剧奖。 但是就在他事业顺风顺水的时候,却卷入了嫖娼风波,2014年5月16日,据北京某报报道,著名演员黄海波因涉嫌买春而被抓。一时间引起娱乐圈的轩然大波。 根据北京公安部门在黄海波被抓之后发出的通报显示,黄海波嫖娼的线索来源于“接到群众举报”。虽然早前某网站的官方微博爆料称:“据传,报警者为黄海波的司机。”但由于该说法过于模糊,没有得到进一步证实。 扩展资料 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刘馨予因介绍卖淫罪,一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其辩护人杨明利律师说,刘馨予当时表示不上诉,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她将于2015年5月底刑满获释。 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馨予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馨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各项因素考量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海波嫖娼事件
女子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北京的一位女子在超市购物的时候,连续5次漏洒商品码,因此获利200元钱,她也因为这件事情被行政拘留。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这件事情,虽然她只获利了200元钱,没有达到立案的数额标准,但是她累计漏扫码的次数达到了5次,这样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年之内累计盗窃的次数达到了三次以上,那么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有一些人喜欢占小便宜,投机取巧,在购物结账的时候利用自助结款及无人看管的漏洞,故意漏扫码或者是不扫码。比如自己购买了两盒牛排,但却只扫其中一盒牛排的码,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盗窃。甚至有的人在老人或者是儿童的掩护下直接将商品装进口袋,这样和盗窃无疑这种行为一旦被抓住,那么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位成年人,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成年人在孩子面前更应该起到表率的作用,不可以偷盗,以免孩子效仿。很多人第1次在超市购物的时候漏扫码,却没有被发现,渐渐的胆子大了起来,在之后购物的时候多次采用漏扫码的方式盗窃商品。其实超市里到处都是监控,当商家发现商品丢了之后就会调监控。女子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很快就会查到,究竟是谁拿了这些商品。只要在两年之内偷盗的次数达到了三次,那么即使偷盗的金额很少,依然会被刑拘。这位女子也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占了200元钱的便宜,却面临着牢狱之灾,相信她此时一定会非常的后悔。偷盗是不好的行为,老年人经常讲,今天如果偷根针,那么明天可能就会去偷钱包,再过几天可能就会去抢银行。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偷鸡摸狗的事情。
女子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呢?
这么喜欢贪小便直,这下200块就能买不案底,真是便直!关于盗窃罪,大家总以为数额小不到2000元,就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总忘了次数多,也是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也是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说,才200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必要认为是犯罪。那么长期以往,多次盗窃且金额200左右的,是不是就形成认为不用追究刑责的共识,那接下来300不是犯罪、400不是犯罪、500也不是犯罪,以此类推呢,犯罪的门槛越来越高,违法的成本越来越低,只会导致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明显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本案的女子就是属于多次作案,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但情节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也及时立为刑事案件。标准一般是: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不过这个标准根据各省市规定,也会有变化,比如说北京市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亲属盗窃,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谈一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吧:立案标准分为一般盗窃罪和亲属盗窃罪,一般盗窃罪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只要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财物数额多少,都应该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入室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立为刑事案件。简单来说就是亲属之间盗窃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可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屡教不改、特别巨大、导致亲属生活困难,从而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的。也应追究其责任,总体要从数额、次数、主观恶性、亲属态度考虑。 评论区有把这种行为和偷税漏税进行比较:3说明星偷税漏税一个亿,只需要补缴就行;盗窃200元就要被刑拘,何来的公平正义?媒体这个标题就容易误解为女子盗窃200元被刑拘,但女子被刑拘的本质原因是前面的“5次”。200元这种小数额的盗窃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但5次漏扫码行为构成了多次的盗窃行为。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面的“或者”,代表构成盗窃并非只有数额立案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均是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在这些情况下,就不会考虑数额问题。 另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本案女子在超市多次漏扫商品,只要次数达到了三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但里面有多少种挣钱的方法,就有多少种可能入刑的情形。 其实矛盾的关键点不在于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是否处罚太重,而是为什么平民百姓犯事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重拳出击,士大夫们违法犯罪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自罚三杯?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才是矛盾的核心,保护官员歧视百姓,法律失去了公平又怎么能让民众信服?故意漏扫就是偷盗,对于商家来说就是偷东西。该女子漏扫的商品价值小、不起眼,所以才会在屡屡得手后,逐渐对这种行为放大成瘾,直至被抓。一次性偷200元,最多治安处罚;5次偷200元,刑事处罚。再一再二不再三,故意漏刷贪图小便宜那也是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除了有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入罪标准外,还有四种较为常见的“特殊盗窃”的情形: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入罪并不受数额的限制。其中多次盗窃具体指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含本数。也就是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会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追诉。最后再谈一下行为定性,超市自助结账区故意漏扫部分商品,以结账商品掩护夹带未付费商品出超市,属于以隐秘手段窃得财物,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准确的。其实定性方面即使没有之前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也不存在什么大的争议。 但说实话,超市多次偷200,的确属于客观上情节轻微但是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给一个刑拘也是教训直接可以拘37天。唯今之计,也只有积极认罪认罚,弄个态度好,看看能不能争取一个相对不起诉或者缓刑轻判了。有人会认为37天是对刑诉的滥用,怎么说呢,对于有些反复盗窃惯犯小偷小摸也是盗窃,或者认罪态度很糟糕,再犯可能性很大的,尽可能的用足刑诉拘留期限,也是对当事人的一个警醒和教育现在还不认罪,觉得刑法多次盗窃规定有问题,你觉得没有再犯可能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