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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
提示: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

【答案】:A、C、D、E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 走私文物的; (7)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我国刑法对侵犯文物的罪名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提示:

我国刑法对侵犯文物的罪名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不包括通过研究等合法手段破坏文物预期风险的罪名。《刑法》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有:
1、走私文物罪:走私国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2、故意破坏文化财产罪: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化财产,或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化财产保护机构。省级文化财产保护机构文化财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3、过失损害文化财产罪:过失损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化财产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化财产保护机构。省级文化财产保护机构文化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转卖文物罪: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二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提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文化、民政、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文物保护教育。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掘、盗窃、走私、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选择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将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制发保护通知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提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文化、民政、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文物保护教育。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掘、盗窃、走私、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选择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将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制发保护通知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