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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最新是哪年的
《无障碍设计规范》最新是哪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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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最新是哪年的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2012年9月1日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文件。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1]
中文名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12年9月1日
发布机构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
技术解释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内容
城市道路、居住区等

无障碍通道的设计标准是什么?
提示:

无障碍通道的设计标准是什么?

(1) 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如条件允许,最好设无障碍入口;(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5)公共卫生间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拓展资料: 一.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1、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2、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3、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4、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5、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二.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三.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2、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5、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四.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提示盲道的长度宜为4—6米。五.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m—0.60m提示盲道。六.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政府办公、各级司法部门、企、事业办公、各类科研、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等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是多少呢?
提示: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是多少呢?

无障碍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应小于1.50m。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还有就是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拓展资料: 一、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二、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三、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提示: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无障碍环境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提示:

无障碍环境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1、公共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在生活中更是有无障碍扶手,沐浴凳等与其相关生活的设施。 2、关怀行动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 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别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5、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
提示: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

无障碍环境指建设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