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具有过错,侵犯隐私权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二、违法行为的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亦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及精神痛苦。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犯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欲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侵权主体应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损失。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当事人正在进行一些私人行为的照片,并将它公开,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像发现或者偷窃信件或私人日记,并告诉其他人或者发表公布出来一样,这也是侵犯权益的行为,法律基于公众利益,应该合理的去保护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何评价姜岩的爱情悲剧
刚开始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是对姜岩这个名字很陌生的,然后因为好奇,我特地去百度了一下这个人,了解了一下事情的大概经过看完之后我就感觉受到了深深地触动,这真的是一出悲剧。 这件事情发生在十年前,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叫做姜岩,她是一个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工作也是挺好的,外企白领。她通过网络认识了小自己四岁的且只有初中学历的王菲,两人相恋后,姜岩家出钱供王菲读成人大学,而且给他提供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后来两人结婚,家用也主要是姜岩在补贴。但是后来姜岩发现王菲出轨,与一个叫做东方的女人出轨,姜岩心灰意冷,意图吃安眠药自杀,但是被家人救了回来,后来二次自杀,从24层楼跳下去,不治身亡。这件事情当时引起特别大的轰动,人们都在思考婚姻与第三者的问题,都在思考婚姻的忠诚。 我觉得姜岩是不幸的,但是她也是不自爱的,虽然说受到了伤害,但是何必与自己过不去,那是你自己的身体,如果你不爱你自己那还有谁来爱你。但是最可恨的还是王菲和那个第三者,他既然都已经和姜岩结婚了,还在外面沾花惹草,而且要知道他所有的一切其实都是姜岩提供给他的,他原本是初中学历,家境也并不是很好,是没有机会获得现在的工作的,这都是姜岩家为他提供钱,为他找工作找关系,他才有现在的这一天,但是他并不知道感恩,还毁了一个女人,实在可恨。第三者也是如此,她应当是知道王菲有妻子的,但是她还是选择了成为第三者,破坏别人的家庭。 现在出轨已经成了很普遍的事情,人们大多对婚姻都不再重视,不觉得婚后应该保持自己的忠诚,而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当然人们对于出轨的人和第三者永远是唾弃的,这样的人太没有下限了,背叛家庭,破坏家庭。 姜岩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让人们不要再重蹈覆辙,忠于家庭,忠于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