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点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南京市住建委产权市场处华侨路35号 玄武区住建局 地址:珠江路330号 白下区住建局 地址:瑞金路10号 建邺区住建局 地址:水西门大街58号 秦淮区住建局 地址:中华路538号 鼓楼区住建局 地址:云南路24号 栖霞区住建局 地址:和燕路354号 雨花区住建局 地址:区政府综合楼南楼112室 下关区住建局 地址:姜家园14号 浦口区住建局 地址:新马路54号 江宁区住建局 地址:金箔路577号 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原大厂区房产局)大厂新华路六村 六合区住建局 地址:雄州镇长江路34号 高淳区房管所 地址:淳溪镇天河路28号 溧水区房管所 地址:永阳镇中大街3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南京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到村居流管服务站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2、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租赁系统,打印《租赁备案证明》,给予登记备案或注记备案,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