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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中俄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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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1、《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2、《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3、《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后开启了资本主义浪潮。 4、《中俄蒙协约》 《中俄蒙协约》是1915年6月7日中国北洋政府及外蒙自治当局与沙皇俄国在恰克图签订的有关外蒙古的不平等条约,又称恰克图协约。 协约在形式上取消了外蒙的“独立”,代之以“自治”,但外蒙仍有权与外国缔结有关工商条约,俄蒙商约依然有效。《协约》签定当天,袁世凯宣布册封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所有外蒙王公喇嘛的爵职名号一仍其旧,赦免所有参加库伦独立之人。 条约确认了《中俄声明文件》、《中俄声明另件》和《俄蒙商务专条》的效力,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外蒙古地区沦为沙皇俄国的势力范围 5、《满洲里界约》 《满洲里界约》又称《齐齐哈尔协议书》(俄文:Договорцицикар),是清朝与沙皇俄国于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签订的最后一个丧权的边界条约。中方代表是黑龙江巡抚周树模,俄方代表是菩提罗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中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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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法律分析:1、《瑷珲条约》;2、《天津条约》;3、《辛丑条约》;4、《中俄蒙协约》;5、《满洲里界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