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不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不包括独立自由勋章,因为在我国,没有独立自由勋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第二条 勋章、奖章依照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 (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二)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三)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均分三级;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奖章均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时,并发给证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第五条 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 (一)一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二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三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四)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连级以下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奖章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授予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