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介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厅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厅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访、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三)规划处组织制定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土开发整治工作,负责安排落实国土整治事业费计划;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四)财务处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五)耕地保护处负责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六)地籍管理处统一管理地籍工作;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及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承办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七)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八)地质勘查处负责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制定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九)矿产开发管理处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核部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广先进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工作,维护全省矿业秩序;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建设。(十)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认定;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承担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指导地质资料馆藏业务。(十一)地质环境处拟定和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全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指导全省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十二)执法监察局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十三)科技处负责拟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归口管理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有关培训工作;承办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矿、土地、测绘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主管厅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设立老干部处。
大学时学的是"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专业,可以报考二级建造师吗,哦,我是江苏的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