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学的论文
动物医学的论文 动物医学,也可译为兽医学,但是与兽医比较应用更广泛一些。下面请看我带来的动物医学论文! 动物医学论文 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我国新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推进渔医职业化发展、行业化管理的基本方向,也是加强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1]。2013年4月,为了推行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适应国家加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我国首个水生动物医学本科专业被教育部批准设置于上海海洋大学,国内其他水产高等院校内部也开始尝试该专业的建设。作为一门新本科专业,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科学设计专业教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教学理念,让水生动物医学专业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专业教学,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提高学生技术水平与就业能力,无疑是摆在当前水产高等院校面前的一大难题。鉴此,该文在分析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特点的基础上,从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技能培养、教学效果评价等方面阐述了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创新措施,以期促进我国水生动物医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1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特点 传统的水产类专业教学理念认为,水产类专业教学必须十分强调对学生基本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培养[2]。因此,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在这种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下,在开展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基础上,以规范的实践操作技术的培养与训练为重点,通过基础型的验证性试验使学生具有较扎实的水生动物医学相关技术,尤其是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是一个开放的教学体系,具有环境依赖性,受季节、气候、地域等环境因子的影响,实践教学场所包括实验室、学校实习基地、水产企事业单位、水产研究所等,与理论教学系统、生产实践系统、科研实践系统、社会实践系统都有着广泛、直接、紧密地关联。目前,水生动物医学教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更加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注重学生操作技能的培养; (3)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4)实验教学具有规范性、程序性与环境依赖性。 2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创新措施 水生动物医学作为一门新增的本科专业,在教学与人才队伍培养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长期以来,实践教学环节不仅未引起水产高等院校的足够重视,教学内容陈旧,无法反映生产新技术和科研新成果,教学体系不合理,实践教学基地零散,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不足;实践教学师资多以纯理论型师资为主,缺乏实践锻炼。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而学生就业能力亟需提高,尤其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如何进行有效的专业教学,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提高学生技术水平与就业能力,是水产高等院校办好该专业必须面和和亟需研究的问题。 (1)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以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为准绳 2011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并将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和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使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有了制度保障。因此,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内容应参考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开设课程与教学内容。本着“厚基础、重专业、高素质、强实践”的原则,根据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所涉及的`内容确定课程,并对水生动物医学专业课程建设及其合理性不断进行科学详细的审定,尽量使所开设课程与国家规定的渔业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保持一致性。此外,还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客观实际要求和水生动物医学专业特色,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的比例,在不增加课程理论学时的基础上,将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考点纳入课程学习标准,融入到课程教学中。 (2)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借鉴相关学科先进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革既是教学改革的重点,也是教学改革的难点。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刚刚增设,缺乏专业教学方法与经验,因而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借鉴水产养殖、动物医学等相关专业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实施案例教学与PBL教学方法相结合,采用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量选用自编讲义,将相关科研成果、临床实践经验引入到课程教学中,使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更好的结合,同时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以文字、影像、声音及视频等多种方式展现教学内容,以各种病例通过多媒体再现,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亲身感受的体验,使学生通过视觉和听觉获得知识,加深学生记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积极思考,强调以问题为基础,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 (3)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加强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的增设是以加大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推行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培养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为目标的,其本身具有实验性和应用型非常强的特点。因此,专业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在保证提高教学能力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教师到基层单位(企业、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研究所等)中去,规范渔业执业兽医行为,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指导并与学生一起参加基层生产活动,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和临床经验,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此外,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进基层,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会议,开阔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4)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水生动物医学是一门实验性和应用型很强的学科[3]。运用理论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是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重点。因此,教学中不仅强调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还要在理论教学中注重病例的运用,开展现场方式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加强校企、校地合作,尤其与水产发达地区或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适当延长实践教学时间,避免流于形式,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和学校实习基地参与临床疾病的诊断实习至少要一年以上,并建立课余实践教学体系,成立以生产实践为目的的实验研究型课题小组,充分利用暑假参与渔业执业兽医行业相关的各类活动,不定期开展水生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科技服务,定期开展科技竞赛和专业技能大赛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实践能力。 (5)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要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作为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理论考核上,按照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结合教学大纲,更新理论考试内容,变换考试题型,增加临床实践考试题目和病例分析题目,尽量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增强学生分析临床问题与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遵循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大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比例,技能操作成绩至少占40%总成绩。这样的考核方式既能进一步加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把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实际中寻找问题,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为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 结语 我国水生动物医学研究水平低,起步晚,再加上水产养殖业具有多年的文化积淀,存在着养殖格局、生产方式、经济水平等障碍,无形制约着我国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发展。然而,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专业的成功经验,不断跟踪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实践技能培养方式、教学效果评价方法,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与人才培养体系必将逐渐建立与熟化。我们相信,我国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必将逐渐为国家培养一批专业的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切实提升我国水产养殖病害临床防控水平,拉近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
动物科学论文范文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科学论文范文篇一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动物科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