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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大理寺”是处理什么事务??

清朝“大理寺”是处理什么事务??

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2,历史上的大理寺到底是干什么的,相当现在的什么部门?

经常观看古装电视剧的朋友经常会发现电视剧之中有这么一个部门:大理寺。想当初不谙世事的我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大理寺,一直以为这是一个寺庙的存在,只不过可能位于大理地区而已。 然而随着历史书看的越来越多,才明白大理寺并非小编所想的那样是一个寺庙的存在,相反他属于一个刑事机构,权力非常大。 我们知道随着朱元璋废除“丞相制”之后,六部尚书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而六部尚书的权力也开始进一步扩大,在当时甚至有这样一句顺口溜:“部是管事的,院是看热闹的,寺是办事的,监是打杂的”。 这句话说明了刑部的权力,然而在当时大理寺的权力几乎可以和刑部分庭抗礼,可以预见大理寺只能有多强大了。 那么这个神秘的“大理寺”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呢?为什么要叫“大理寺”,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寺院的名字。 大理寺的历史 其实大理寺在古代的职能就好比是今天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汇总历年案件的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最高机构之一,而且大理寺的含义也并非是寺庙的意思。 古人称:掌刑曰士,又曰理。“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而之后汉景帝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一个大字,连起来就是大理寺,意思就是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所以能够进入大理寺监牢的都是非富即贵,而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交由刑部审理的。 当然,在秦汉之际还没有这样子的叫法,在秦汉时期大理寺还有一个别称叫做“廷尉”,是当时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而廷尉下辖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负责协助廷尉料理全国的刑事案件,而廷尉在当时秩比两千石,属于“三公”之一,在当时绝对称得上是位高权重。 而到了北朝时期,北齐将原来的廷尉一职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就和刑部、御史台成为全国三大司法中心之一,而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属于正三品官员,又有大理少卿以及大理寺丞等官职从旁辅佐。 而大理寺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使司法权不至于全由刑部所掌控,在当时地方官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一旦红笔一签那么就等于签订了这个犯人的生死,所以古代为了不至于让冤假错案的发生,便在刑部之外又设立大理寺,专门汇总往年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可立即上报皇帝,然后行使“三司会审”。 大理寺和刑部、御史台(都察院)的关系 现在其实我们的司法体系很多都有古代的影子,比如现在监察和判决什么都是分开的,而古代也是如此,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之后御史台改名都察院)是当时全国最高的三大司法机构,也可以称之为三法司,在明清时期开被称为“六扇门”。 而古代也是如此,三司各司其职,刑部负责审理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核案件,都察院就是监督这两个部门的,这样子的目的就是为了互相牵制,不至于一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大理寺卿在名义上来说还是要矮刑部一头的,因为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官员,而刑部尚书在古代是正二品,可是架不住大理寺卿的权力大,虽然品级不高,但是他仍然具有参政的权力,而一旦大理寺对于案件有所怀疑的就可以当即提出,刑部这个时候再上报皇帝,皇帝再提出“三司会审”。 这样做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是说大理寺是当时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大理寺这边不同意判决,那么就证明你还有一线生机。 随着明朝后期大理寺卿都落在庸碌之人的手中,大理寺已经失去了他原有的职权,这就导致在明朝后期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这就导致原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被刑部和都察院瓜分,而大理寺在明朝后期只能做些核阅案卷的简单工作罢了。

3,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首先,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发展贯穿在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礼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增大,从西周时期创制周礼,到西汉时期董仲舒进行春秋决狱改革,开始引礼入法,再到唐朝时期真正确立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征,礼在中国法律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出现的礼法之争的主要争论就在于礼教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礼法分离。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开始向法律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这两部草案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为基础的,是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的一个标志之一。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程序法草案,意味着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开始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再次,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与体现专制主义的审判诉讼制度,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司法机关的新职能,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社会的监察体系,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虽然在清朝覆亡在即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施行,但却为民国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拓展: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改革司法体制内的弊端为主要任务,并没有触及到传统的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二个阶段从改革官制入手,全面移植西方的司法体制,以实现预备立宪的目的。本文主要选取第一个阶段《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制订过程和第二个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叙述。通过这两个事件真实地再现清末司法改革的原貌,并着重讨论改革中出现的争议。

4,大理寺正卿 相当于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扩展资料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卿

5,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