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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建局属于什么单位
沈阳城建局属于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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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建局属于什么单位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宽宽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闭返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慎态亮、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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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工作要求,针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了优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
联合验收网上提报的材料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附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两项材料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均为必传件。
(二)时限调整
联合验收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精准匹配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规划“教育设施、社区公用服务、养老、垃圾收集、公厕等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不再推送相应验收部门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四)合并事项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不再单独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五)分类推送
联合验收项目分为:商品住房项目、非商品住房项目、工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做到推送部门准确推送,按照项目分类,分别列出了涉及部门,并对部门推送和推送规则进行了细化。
(六)优化再次推送流程
对于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专业验收有未通过的,再次推送需重新征求以上专业验收部门意见,对于其他专业验收通过的,不再重复推送。但为避免项目不具备条件反复申报,规定第二次推送后仍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需企业重新申请,推送将按新申请项目进行推送。
(七)创新联合验收方式
在“一站式联合验收”基础上,推行“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模式, 企业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验收模式,“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每段时限各为10个工作日。企业也可根据工程完成情况自主选择先、后期验收的事项(先期联合验收事项需3项及以上)。先后期联合验收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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