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的过程与内容是怎样的?
- 2,秦朝的惩罚具体内容是什么?
- 3,凿的组词有哪些的
- 4,凿的组词有哪些
- 5,开凿的开是什么意思开凿的开是什么意思
- 6,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秦朝创立了哪些百代都行
- 7,秦朝将法家什么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 8,“当”可以组什么词?
1,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的过程与内容是怎样的?
根据《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文景时期改革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来代替三种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首先进行了刑罚改革,直接起因于少女缇索上书。缇索之父有罪当处肉刑,缇索上书皇帝,愿自纳官婢为父赎刑。文帝知道以后很有感触,即下令大臣拟定办法改革旧的刑罚体制。当然文帝废除肉刑,并不是单纯受孝女的感动,而是和汉初的整个形势,以及统治者所推行的减刑政策分不开的。文帝废肉刑的具体内容是: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答三百;斩左趾者,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死刑。同时实行“罪人有期”,规定了各种徒刑的刑相。
景帝即位以后,又两次减少答数,将答三百改为答一百,答五百改为答二百,并且制定《令》,确定笞刑的刑具、行刑方法。至此,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始告完刚成。
2,秦朝的惩罚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秦代的刑法 秦代奉行的法家政治,并不自秦代始,在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时期就已部分地施行了。这里所说的部分,是专就刑法而言的;至于政治上奉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则是全面而普遍的。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即全面推行法家路线,法律的苛酷也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出现于人们活动其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从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在统一前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人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将其政治路线的实施同律令、刑法严密而深刻地结合起来。 秦代的刑法不仅以严酷著称,而且刑法的种类也很多,后代主要的刑法手段,在秦代都已基本上有了成形的模式。如果作一个分类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 1.枭首。在秦国时期,枭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的枭首,即是将人的头颅割下来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的刑法。《史记正义》说:"悬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订补》记载:"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可见枭首之刑是秦国的常用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施用于民人,也施用于抗拒君权的上层官僚,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曾发生了嫪毐之乱,参与这次叛乱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余人皆枭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内史等官吏在当时的秦国都是秩禄达千石的大官僚,但犯了罪同样不能逃脱被砍头的惩罚。张斐《律表》说:"枭首者恶之长。"即犯罪程度重的才用枭首的刑法。 2.绞杀。所谓绞,《说文解字》训作"绞,缢也。"《释名》解释为:"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即用绳索悬吊受刑之人颈部而勒死之。它也是秦代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封诊式》有"经死"的记载,按秦简对"经"的解释,是同"缢"相一致的。直到近现代,这一刑法仍然常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上。绞杀的执行,其最大特点在于对所要处决的犯人必定是罪行深重且怨愤超乎寻常者。 3.腰斩。所谓腰斩,即是将人拦腰斩为两截。《释名》记载:"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不告奸者腰斩。"文献所记载的秦代腰斩刑的实行最早的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代的丞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是死于此刑。 4.磔刑。所说磔,按《史记》的说法是:"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就是说,磔有时也被称做矺。这种刑法也就是明清以后人们常说的凌迟之刑,只是秦代的磔刑还没有达到明清时代的凌迟那样复杂。秦代的磔刑是将受死者以刀刃碎裂其身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刑法,秦二世时就曾用此刑将"十公主矺死于杜。"汉代的文字学家许慎在考证磔刑时曾说:"辜之言枯也,为磔之。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说文解字》)这里的辜也就是磔,都是指将犯人碎割片戮、搜剔枯肠的刑法手段。 5.车裂。所谓车裂,即是以数匹马(一般为四匹或五匹马)分别牵引人的四肢或头部并向各自的方向用力牵拉而致受刑人死亡的一种刑法。《释名》解释说:"车裂曰。者,散也,支体分散。"它也就是后世人所说的"五马分尸"之意。秦国时期,著名的商君曾惨遭车裂,秦王嬴政也曾用车裂之刑处决了燕国派遣的刺客荆轲。秦代末年,恶贯满盈的宦寺赵高被车裂于咸阳。上述三例都是秦国或秦代时刑法用车裂的明显证据。 6.戮刑。所谓的戮,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解释是:"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戮杀即是以刀具屠戮其身的刑法,直至受刑者死去。可见,戮杀的过程也正是残虐的过程。但这一刑法在秦汉时期更多的是用在受刑者死后而执行,也就是"戮尸"。后代所用的戮刑也基本是属于后一种含义。因此,戮刑的使用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已死者的泄愤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族、亲朋带凌辱性的惩罚。如秦始皇时,就将曾反秦而被斩杀的士兵施戮尸之刑,也是一则泄愤,一则警戒活人的一种做法。 7.弃市。所谓弃市是指在闹市区,即人员密集之所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按《释名》的说法是:"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秦代皇帝采纳李斯的建议,制定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令。秦二世时,为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剪除异己,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腰斩(李斯)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从秦汉到清代的历朝之中,弃市之刑基本沿续下来,其间只有少数几个朝代和政权没有实行此法,也有的是属于官方有关文献未予记载,实际情形大概很少间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弃市之刑可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其对局外人的威慑恐吓作用十分突出,而并不在于怎样杀人。 8.定杀之刑。所谓定杀,是指将活人投掷深水之中沉溺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对于受此刑法的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患有麻风病者,即秦时所谓的沉疴、疠者。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条目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二是有罪之人,如同简同条所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的。两者合起来,也就是"疠者有罪,定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9.秦代刑法中还有黥、劓、剕、宫、辟等五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将其归为"具五刑",原文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书》的作者班固在此所说的情形正是秦代具五刑的遗存。秦代刑徒和民人受黥刑者很多,如汉初的著名战将黥布,其原名为英布,因被罚为刑徒并刺字,故世人称黥布。其他四刑的受害者在秦代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录有对奴婢小妾"黥颜"的刑法,即是在面颊上刺字。此外,秦代也多有"城旦黥"的记载。《史记》上说秦代民人"道路以目",正是说明了秦代以刑法繁密深刻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形是,黥为在面额上刺字;劓为削割鼻子;剕为斩剁脚趾;宫为损毁男女生殖器;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真戒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其有腐罪,赎宫。"就是一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录了秦代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被用于修建阿房宫的史实,如此看来,受宫刑之众是秦代暴政的又一例证。辟为各种残虐杀人之刑的总称。 10.烹刑。所谓烹,即是用鼎镬等类似今日锅一类的烹煮器具将人煮沸致死的一种刑法。《释名》释为:"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为也。"《汉书·刑法志》说秦朝有镬烹之刑,可见烹刑也是秦王朝用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即剖开人的腹腔,挑出内脏器官的一种刑法,秦国时曾有剖腹之刑。 12.凿颠刑。所谓凿颠即以重器打击人的头顶部位并致人于死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说秦代的大辟之刑中即有凿颠一项。 13.囊扑之刑。即将人装入袋中打死,此事见秦王嬴政在车裂嫪毐之后,打死太后与嫪毐通奸所生的两个儿子。 14.流刑。即将犯罪之人充边流放的刑法,流刑的起源比较早,还在夏代确立之前舜当政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就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记载。文献中所说的流、放、窜、殛均是流放之意,后世也有称放逐、迁、徙、贬谪等,也是流放的意思。秦国时期,对犯罪之人处以流刑的记载比较多,秦法律条文中也相应的有一些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故大夫斩首者,迁。"对犯有谋反,坐奸不告者也处以流刑。如秦国重臣吕不韦就曾被秦王流放四川,另一个权臣嫪毐的门下舍人在嫪毐事发后也被集体迁罚。 15.笞刑。所谓笞,也就是以鞭笞打之意。"笞"也作"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乡饮酒罚不敬,挞其背。"显然是鞭打之意。秦代使用笞刑比较多,《云梦秦简》的许多章节条文中就记录有如何使用笞刑的规定。 16.三族之刑。秦代刑法中最为苛酷、牵连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之刑。《史记·秦本纪》记载说: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文献上也记录了秦国武公时"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商鞅时期,所谓:"秦用商鞅,造三夷之诛。"这种刑法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就将祸及三族,所谓的"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的意思。 17.连坐之刑。它是指一人犯法则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就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三族刑,只是株连的对象不同而已。连坐强调的是连及与犯法者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邻里之人,但连坐往往与族诛是交叉的,亲属之人如系邻里,也脱不了连坐的干系。《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是指行政人员的连坐,而实际上秦的连坐范围相当宽泛,几乎从官吏到民人的所有触犯刑律者都可以用连坐法来施刑。 秦的刑法细节还有许多,限于篇幅,只就其主要之点叙次于篇。即便如此,也仍然不难看出,专制主义的秦王朝刑法于民的残虐和暴政。可见,秦王朝短祚的历史命运是早已注定了的。
3,凿的组词有哪些的
一、凿的组词:钻凿、精凿、耕凿、金凿、凿门、机凿、剪凿、凿穴、凿契、不凿。 二、读音:záo 三、基本字义: 1、挖槽或穿孔用的工具,称“凿子”。 2、穿孔,挖掘:凿孔。凿井。凿通。 3、器物上的孔,是容纳枘(榫头)的。 4、明确,真实:凿凿。 扩展资料一、笔画顺序:竖、竖、点、撇、横、点、撇、横、横、竖、竖折/竖弯、竖。 二、笔顺图解: 三、词语解释: 1、凿门 [ záo mén ] 谓凿凶门。古代将军出征时,凿一北向门而出,以示必死的决心。 2、机凿 [ jī záo ] 机变狡诈。 3、凿契 [ záo qì ] 卯眼;榫头。 4、批凿 [ pī záo ] 检验确实。 5、凿虚 [ záo xū ] 谓研求入微。
4,凿的组词有哪些
凿的组词有哪些 :
开凿、
确凿、
穿凿、
斧凿、
凿空、
凿凿、
凿子、
栗凿、
凿枘、
凿穴、
凿饮、
凿虚、
批凿、
槌凿、
凿井、
镵凿、
翦凿、
凿契、
崭凿、
垦凿、
不凿、
凿颠、
凿意、
凿络、
凿客、
淙凿、
凿落、
凿定、
榫凿、
凿蹄、
铺凿、
镮凿、
凿栗、
五凿、
凿穿、
熏凿、
凿龙、
凿培、
凿印、
凿脱
5,开凿的开是什么意思开凿的开是什么意思
开是开通的意思 开凿是挖掘河道、隧道等 意思 1.开掘凿通(隧道、河道等)。《《周礼·夏官·司险》“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 汉 郑玄注》:“达道路者,山林之阻则开凿之,川泽之阻则桥梁之。” 唐 沉佺期 《自昌乐郡泝流至白石岭下行入郴州》诗:“兹山界夷夏,天险横寥廓。太史漏登探,文命限开凿。”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地部一》:“当时不闻其求治水之方,而但迁徙以避之,计迁徙不费於开凿。” 杨朔 《走进太阳里去》:“工人们炸山辟路,开凿隧道。” 2.犹开垦。 宋 黄庭坚《按田》诗:“壮产无惰农,荒榛尽开凿。” 3.指开掘矿藏。《明史·沉鲤传》:“ 鲤 复进曰:‘矿使出,破坏天下名山大川灵气尽矣,恐於圣躬不利。’ 矩 叹息还,具为帝道之。帝悚然遣 矩 咨 鲤 所以补救者。 鲤 曰:‘此无他,急停开凿,则灵气自复。’帝闻为首肯。”
6,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秦朝创立了哪些百代都行
创皇帝制
主词条: 皇帝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100] 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废除谥号。[101-102] 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这些都是为了显示皇帝的无上权威,表示秦的统治将万世一系,长治久安。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秦朝首都咸阳及其附近关中平原由内史直接管理。
中央制度
主词条: 三公九卿
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
秦始皇像[103]
,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55]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体政务的诸卿,其中有掌宫殿掖门户的郎中令,掌宫门卫屯兵的卫尉,掌京畿警卫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货的治粟内史,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的少府,掌治宫室的将作少府,掌国内民族事务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皇室属籍的宗正,掌舆马的太仆等。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机构即三公九卿制,互相没有统属关系,由皇帝掌握最终决断权。[55]
三公: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召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55]
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法律制度
主词条: 法家思想、秦律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104]
秦朝沿袭了商周时代的很多酷刑。据文献记载,刑罚有膑(剜去膝盖),刖(锯脚),宫,榜掠,腰斩,枭首,弃市,戳尸,坑死,凿颠,抽胁,镬烹,车裂,夷三族等。当时的中原地区古人多儒雅仁义,社会是宗族形式结构,不具备法治统治的基础。秦尊韩非的以法治国,这就造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面对条条酷刑,人们怨声载道,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105]
统治一个大国,需要全国一致而又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陆续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内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释,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还有案例和关于治狱的法律文书(见云梦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经过汉朝的损益,成为唐以前历代法律的蓝本。[106]
郡县制度
主词条: 郡县制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107] 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108] 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109] 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98] 皇室任免郡县的主要官吏,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中央集权的制度从此确立。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的峄山刻石辞说:“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复起”[110] 。[111] 这说明秦始皇认为废分封行郡县是消除各地兵争所必须的。[112-113]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112]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112]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有长。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112]
秦朝创下的一套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制度在以后中国社会的历史中,只有修修补补,基本框架不变。为了巩固统治[112] 。
7,秦朝将法家什么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9]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至高无上性,认为国家对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
8,“当”可以组什么词?
当真 担当 当天 上当 当时 应当 每当 适当 恰当 当初 家当 妥当 当差 当世 当代 当时 当权 当心 担当 当中 当众 当日 一、[dāng shí] 时间词。指过去发生某事的时候。 例句: 1、我读过当时的一些记载,很受感动。 2、当时的情景,我一辈子也忘不了。 二、[yīng dāng] 承当;应付 例句: 1 我们不应当疏远有缺点的同学,要真诚地帮助他们。 2 干部应当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měi dāng] 在任何时候;无论何时 例句: 1、每当夜幕降临,小楼上便飘出一阵阵绝妙的琴声。 2、每当夜幕降临,竹楼上便传出动听的歌声。 四、[dāng chū] 一开始,最初 例句: 1. 当初爷爷奶奶靠微薄的工资养育四个子女,日子过得很艰难。 2. 你当初说得好好的,现在怎么又变卦了? 五、[dāng chāi] 旧指做受人差遣的小官吏或当仆人 六、[dāng shì] 七、[dāng jú] 处于指挥地位的人;特指政府 八、[dāng jiā] 〈动〉主持家务。〈代〉自己;本人。 九、[dāng xīn] 注意,留心 例句: 1、和不熟悉的人交往要留神,当心受骗上当。 2、他的脑当心处有一颗豆大的痣。 十、[chōng dāng] 充任;担当 例句: 1. 我在游戏中充当老鹰这个角色。 2. 同学们推选我充当晚会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