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被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四、“双规”的执行
“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五、“双规”的特性
(一)“低度强制性”
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 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所以“双规”是个“底气不足”的“低强度强制措施”。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底气不足”的“双规”却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攻坚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规”人员与..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联系越多,那么“双规”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这些人无法承受背离..组织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担任领导的党员、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反之利益联系越少,“双规”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就越小。比如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 党员、农村党员,因为他们不服从组织决定在现实利益上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双规”在机关党员中适用的比率要比在普通党员中适用的比率高得多。同时也更加映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鲜明的政策性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要相去甚远。而“双规”的依据就是..的政策,及《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它规定的内容又与现行法律存在众多冲突。就注定了它无法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公开的使用“双规”是在1994年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据说是在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书面批示后才推广使用的。可以说“双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三)半公开性
在这方面我不愿做过多的理论分析,只想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在中央级媒体,几乎听不到某某领导被“双规”的消息,但某某被逮捕的消息却随处可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中纪委组织编写的各种版本的纪检监察业务学习资料中,对“双规”的学理阐述基本上是一笔带过。这两个现象说明什么,我想各位都心知肚明。
五、“双规”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谈到这个问题,我还是举例。自98年以来,全国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九成以上使用了“双规”,从妇孺皆知的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到最近披露的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贪污、受贿案,每一件都使用了“双规”。 “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有实际效果的监督武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规”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党内的实权派,即公职人员和领导人员。对这样一些握有特殊权利的特殊人员适用一种特别严肃的监督手段,我个人认为在这种体制转型的腐败高发期是一件极为有力也是极为宝贵的的武器。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是实践运用,全国各级纪检系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双规”经验,并且制订了许多有效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的负面效应。因此,我认为目前迫切要作的工作是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的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大学生学习家庭婚姻法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谈谈大学生应如何处理好家庭关系
对于家庭及亲戚关系的处理,我有一些建议: 1、一分谦让,家庭成员之间不要事事针尖对麦芒,多给对方说的机会,多为对方着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亲情无价。 2、一分惊喜,制造戏剧化效果,往往很多矛盾在玩笑中灰飞烟灭。 3、二分责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多为家庭做一点,少为自己考虑一些。 4、二分沟通,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矛盾激化。 5、四分豁达,人生短暂,应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凡事想开点,不要事事斤斤计较,不要勾心斗角,不要贪小便宜,心胸开阔一点,乐于感恩的人活得轻松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