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古代工房作用
工房掌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
工房属于六房之一。六房指吏、户、礼、兵、刑、工书吏房。吏房掌官吏的任免、考绩、升降等;户房掌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礼房掌典礼、科举、学校等;兵房掌军政;刑房掌刑法、狱讼等;工房掌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县衙六房与中央六部相对应,其首领由县令指派小官吏担任,称书吏或承发吏,无品级,直接对县令负责。六房又依纵横分为左右列和前后行。纵排是左列吏、户、礼三房,右列兵、刑、工三房;横排是吏、兵二房为前行,户、刑二房为中行,礼、工二房为后行。这里也昭示了封建社会无处不在的森严等级。它即是政治的体现,也是思想文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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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清代县衙的编制都是什么职位?共有几人?
清代县衙的编制人数,各县情况不同,中等大小的县大约为百人。根据清代咸丰至同治年间陕西省紫阳县衙人员的俸银资料,其中咸丰十一年资料表明,计有县衙各类人员105人领取俸银、工食银,年总需银两为833两1钱8分。 清代县衙的编制如下: 1、知县,正七品。 掌一县民政治理、决讼断狱、劝农赈贫、讨奸除猾、兴养立教等事。主要精力在刑名和钱谷两项。刑名即司法审判,一个案子从勘查检验到缉捕人犯、羁押禁监、审理宣判,知县都要亲力亲为。还有收钱粮征商税也要知县亲自过问。 由于地方事务都由知县一手包办,知县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县百姓命运。因此有人将知县称为“父母官”。 2、县丞,正八品。 明以前主文书、管仓储。清代与主簿一起协助知县分掌一县粮马、征税、户籍、巡捕、盐业、水利等事项。钱塘县和仁和县还增添劝农县丞一员,主管农桑。 3、主簿,从九品。 宋以前是主管文书、簿籍和印鉴的官员,职责为记录门下众事,审核签发文书。至明清为知县佐官,以掌管治安为主。 4、县学教谕,正八品。 虽非佐官,但地位较高,为县学长官,负责生员学习事务,县学训导为其佐官。 5、典史,从九品。 也称县尉,管理全县治安和狱囚,负责缉捕盗贼。典史虽品位较低,但在县丞、主簿不在时可代行他们职权。 6、巡检,从九品。 负责抓捕盗贼和设卡盘查。在各关津要害处都设巡检司,以统率卒役,确保地方安全。 7、胥吏,也称书吏、房吏、司吏,没品级。 是县衙中没有品级的低级公务员,但有编制限额。吏与官不同,大都为本地人,有文化、有背景、无功名。经官员推荐或考试而录用。大部分在县衙“六房”(吏、兵、户、礼、刑、工房)任职,一部分在所属巡检署、课税署、河泊所、驿站等机构办事。 “六房”是县衙具体办事机构,由官员分管,胥吏组成。吏房,主司人事,管理县衙文书及衙内总事务。兵房,主掌募兵操练,管理地方武装、驿站及“三班”衙役。户房,负责征收田赋商税,管理户籍、仓库及财政收支,差派徭役。 礼房,掌管祭祀、考试、学校教育,旌表节孝,教化民众。刑房,掌管诉讼断案,进行司法审判,负责囚犯管理。工房,掌管实业,负责屯田、水利、工程修造。一个县胥吏大约有100余名。 扩展资料: 清代县衙的无编制人员--衙役。 清代的县衙衙役人数众多,又无编制。他们是司法的具体执行者,同百姓的关系最为密切,对百姓来说,祸害往往不在官吏而在役。 县衙衙役通称“三班”,包括以下人员: 1、坐班皂隶,职责是守卫县衙,知县坐堂审案时站堂、报事、行杖全由皂隶执行。 2、捕班快手,任务为拘捕人犯、通缉逃犯、勘查取证、押解囚犯。 3、壮班民壮。负责看守监狱,维护治安。另有门丁、随从、禁卒、刽子、轿夫、库丁、铺兵、仵作、盐差、粮差、稳婆、官媒等。 4、还有一批跟随差役办事的“白役”。清时仁和县、钱塘县有正身白役1500多人。他们既无编制,也无俸禄,平时只能拿微薄的“工食银”,一般每年只有白银十几两,光靠这点钱只能勉强养活夫妻二人。 清朝规定,官员和胥吏无事一般不出衙门,以免扰民。一切公务全由差役具体执行。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传票和铁链,狐假虎威,仗势欺人。通过敲诈勒索,带来各种额外收入。 传唤当事人,收取“鞋袜费”、“舟车费”,勘察取证收取“踏勘费”,拘捕人犯到庭收取“解绳费”、“开锁费”,保释人犯收取“取保费”。 他们往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全看当事人出钱多少。即使是堂上打板子也有讲究。有的外重内轻,表面头破血流,实际不伤筋骨,三两天就没事。有的外轻内重,看看只是皮肤红肿,却是往死里打,留下残疾。 清朝学者方苞在《狱中杂记》中曾记载,同是行杖,送30两银子的杖后需养伤半个月;送60两银子的伤口一天就能痊愈;送180两银子的当晚就能步行如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县衙
3,古代军用武器工坊的结构
中国是一个拥有庞大军队的国家。在诸侯纷争的时代,就有以数十万计的应征军队,统一后的中国,军队人数高达几十万。隋朝大业八年(612),炀帝远征高句丽(今韩国)的时候,仅战斗部队就有一百一十三万。如此规模的军队,在欧洲直到十九世纪拿破仑时代以前,也是从未有过的。
要想把这样一支庞大的军队武装起来,就必须有一个能大批量生产兵器的大规模生产体系。所以,历代王朝都设置有专门负责兵器生产的的行政机构,并在首都建立了生产规模可观的兵器工厂。各地方生产的兵器,则作为中央兵器生产的补充,也可在被敌人围困等特殊时期,起到兵器自产自给自足的作用。
从秦到隋,中央负责兵器生产的是少府,在少府中设有尚方令和太仆,再其下设有考工令,专门负责兵器的生产监督。到了唐代,在少府中又增设了专门负责监督兵器生产的军器监。在军器监下又分设有负责生产弓,弩、刀、矛这类攻击性兵器的弩坊署和制造防护器具的甲坊署。为了能在这些中央兵器生产工厂(工房)进行大批量的兵器生产,还制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规格。当时,不仅由国家直属的机关制造兵器,还大力发展民间的武器制造业,以满足地方和民间的需要,为了保持和提高少府监的兵器生产水平,由少府监负责,对手艺人和工匠进行规定时间的训练和培养。其中,制造刀的工匠定为两年,制造镞(箭头)的工匠为一年。
在当时,这些隶属国家机关在兵器制造厂(工房)劳动的工匠,都是来自民间具有专门技艺的工匠。其中,有的是为了以劳动代替税金来干活的,也有是为了挣钱应召而来的。除此之外,那就是判刑的服役人员。这些人主要从事材料的搬运等杂役和体力劳动,人数要比有专门手艺的工匠多得多。
在人们的印象中,宋朝的军队似乎比较弱,但是当时却生产了大量的精良兵器。为了满足过于庞大的军队(最高时达到一百二十六万人)的装备需要,在首都开封(在今河南省)设置了能批量生产兵器的工厂,即弓弩院、南、北作坊(后来又变为东、西作坊),同时在地方也开设了专门生产兵器的作坊。后来,又仿效唐朝,设立了专门从事监督生产兵器的军器监。中央的工厂群下设数目极多的专门工房,叫做“作”。最盛时期,有一万八千多人(其中包括七至八千名工匠)从事兵器生产的劳动。
迁都南下的宋朝,虽然再没有军器监那时的规模,但是又增设了作为中央兵器制造工房的御前军器所,最大的有三千五百多人。
官办工厂生产的不足部分,则指派专门制造兵器的民间的工匠来完成。为防止这部分兵器外流,朝廷明确规定承担生产兵器的民间工匠,必须在完成生产数量后三十天内把兵器提交给国家。
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国家。为满足本民族制造兵器的需要,对攻陷下来城池,不杀各种有手艺的工匠(当时规定对进行抵抗而被攻陷的城里居民一律杀掉),把这些工匠作为奴隶集中起来,并从投降的国家里征集工匠,把这些人作为国家管辖的兵器生产工房的专属工匠来使用。元朝负责监管兵器生产的机构是武备寺,在武备寺的直接管理下,在地方设置很多兵器生产点。
蒙古族对欧亚大陆进行了大规模的征服活动,这种军事行动,却对包括兵器生产技术在内的东西方科学技术交流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在伊斯兰世界已普遍使用的“平衡砣式投石机”(即回回炮),就是这个时期传入中国的。而西方各国又从中学会了中国的火药技术,并开始制造利用火药的兵器。
在明代,是由工部和内府来负责兵器的制造和监督,下设负责兵器生产的军器局,兵仗局、火药局等管理部门,在这些局下面设有从事实际生产兵器的工厂(当时称为“广”),有数以千计的工匠艺人,从事着兵器的制造劳动。
火器是一种重要的兵器,因此,对制造方法和工艺是保密的。起初,只是由国家政府直属的中央工厂来生产,对生产出来的兵器新产品,严加管理,不许对外部泄露。因此,民间的兵器制造充其量也只是一些试制,实际上是处于被禁止状态。到了明末,当欧洲新型火器生产技术刚一传入中国,当时管辖广东和福建的大臣们,很快掌握了这种火器的制造方法,并开始大量生产。
4,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单位宿舍里玩游戏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举报的话)
根据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在单位宿舍玩游戏,不至于违反上述规定,不会承担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诸种处分。
例外的情况是,你玩的游戏,含有违法内容。。。。一般不至于。。。
或者你们单位对单位宿舍管理有变态规定,禁止玩游戏,当然,既便如此,单位也只能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警告一下,不会进档案的。否则,你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状告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