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23年公租房最新政策
2021年哈尔滨市公租房保障制度申请条件,这五类人群可申请 申请公租房保障,需要先取得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按照目前我市现行的《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具体以下五种群体申请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主城六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主城六区即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9年为例,参照统计公报公布的2018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28元,也就是只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828元的,就满足了收入条件)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二是新就业无房职工,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主城六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三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主城六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困证、低收入证)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四是外来务工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是外籍来哈务工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以上就是每种群体申请保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结合家庭实际,对应进行申请。 申请流程 目前,我市采取“两审核、一登记、两公示”的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申请,也就是街道办初审、区级复审、市级登记,街道办及市级进行公示的办理流程。 简单说,就是申请人带好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通过入户核实、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提交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 符合条件的,在街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然后报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进行复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
哈尔滨公租房补贴多久发一次
公租房补贴每月20日左右到账。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以货币补贴的形式发放的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青年人、低收入人员。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公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为:首先提供本人及家庭的收入证明和房地产大厅开具的无住房证明,向社区提出公租房租赁书面申请,并填制申请公租房的申请表,本人签字后,加盖街道和社区的公章。上报区级民政和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公示无异议即可领取公租房补贴。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家庭成员;3、所租赁房屋未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登记备案;4、已享受创业创新人才租房补贴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