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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出嫁女的户口没迁出不受户口所在地的村待遇的问题
你好,我也是一个出嫁女,是09年结婚的,就是由于村规民约夺取了我们的权益,但在前07年开始就有文件下啦!我们可以先去针政府解决,到时你会拿一份决议书,如果村还不付与,我们再去法院起诉,现在可以拿到自己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出嫁女 败诉 出嫁女是指
所谓外嫁女(或‘出嫁女’)主要指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具体包括: 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嫁出去后为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结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户口未能迁出的妇女;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入赘女婿、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等。 一般而言,外嫁女纠纷的焦点是: 外嫁女能否仍然享有她们出嫁前或出嫁后,所在村庄的土地征收补偿、分红以及其他利益。“外嫁女”纠纷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农村城市化背景下的一类特殊纠纷,由此牵涉出了一道至今没有标准答案的中国农村治理难题。 “外嫁女”纠纷经历了一个从上访到诉讼的过程。“外嫁女”上访是最先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出现的一类社会矛盾,核心是“外嫁女”这个特定群体能否作为集体成员而享受集体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