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或然性/可能性/盖然性...这三者的意思分别是什么?
- 2,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 3,什么是民法中的盖然性,或然性理论
- 4,或然性/可能性/盖然性...这三者的意思分别是什么? 还有他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别.
- 5,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高度盖然性
- 6,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
1,或然性/可能性/盖然性...这三者的意思分别是什么?
或然性:从真前提只能或然地(并非必然地)推出真结论.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生的概率,是包含在事物之中并预示着事物发展趋势的量化指标。 盖然性:类似自然科学里的概率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2,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采用理由 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 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什么是民法中的盖然性,或然性理论
所谓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质证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当前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设置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适用盖然性证明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下适用盖然性规则;2、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质证无法查明;3、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的当事人不愿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说不愿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4、适用盖然性规则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或然性是指事实或行为的不确定性,或然性所体现的行为状态一般是用鼓励、推行、发展等等动词表达的。
4,或然性/可能性/盖然性...这三者的意思分别是什么? 还有他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别.
或然性:从真前提只能或然地(并非必然地)推出真结论.可能性:是指事物发生的概率,是包含在事物之中并预示着事物发展趋势的量化指标.盖然性:类似自然科学里的概率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5,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高度盖然性
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律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核心和前提:当事人双方的证据都不确实、充分,而都无法否定对方。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足够、充分,当然就不能适用该原则。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的做法。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般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描述,就是:“对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根据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1、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2、最高法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就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6,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