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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的办事指南
娄底市卫生局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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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的办事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4、发证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8、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承诺时间:  20天(限期整改时间除外)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3]第44号收费标准:放射诊疗许可收费标准 (1)放射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 单位(元) 1、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 420 2、总投资在10-50万元 500-1200 3、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 1200-2300 (2)放射性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 300 (3)放射性工作场所许可现场审查费 100

娄底市卫生局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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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的基本情况

娄底市 现辖5个县(市、区),和1个经济开发区,93个乡镇(办),3275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8117平方公里,总人口415万。2007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446.70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32.8亿元,财政支出53.98亿元,卫生事业投入8583.51万元,同比增长14.75%,总支出的1.59%,其中市本级2997.38万元,全市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卫生机构146个,实有床位10325张,人员1291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653人,村卫生室2948个。市直卫生系统共有直属医疗卫生单位11个,其中正处级2个(市中心医院、市卫校),副处级4个(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科级5个(市中心血站、市中医院、市骨伤医院、市医疗仪器站、市药采中心),有在职人员1958人,离退休人员293人。局机关有在职干部职工41人,其中处级干部15名:局党组成员9名,非党副局长1名,其它处级干部5人;内设科室10个;挂靠归口我局管理的有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市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正科级)、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正科级)等3个机构。

长沙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能
提示:

长沙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四)研究拟订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组织制定实施农村、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案,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恐怖或中毒事件、核辐射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组织实施医疗紧急救援和救治;负责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