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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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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根据申报表中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申报,当事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纳税申报、其他申报、通用申报,依法进行申报。 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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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公示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并与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执行至今。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的新规,需对进行重新修订发布。《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按照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现将修订内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一、原文第五条: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各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二、原文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积极深化探索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等单位代为收取。修订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三、原文第十条: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修改为: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四、原文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任意选择周期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修订依据:根据历年来征收实际,部分缴费人反映缴费周期过短会给缴费人造成不便,依据便民利民的原则,为尊重缴费人选择,方便缴费人缴费,特将最长缴费周期调整为不超过12个月。五、原文第十二条: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代收。修改为: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代收。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六、原文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完善和改进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要积极探索利用水费、税费收缴系统和财政代扣等方式收取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率。修改为: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垃圾处理费交费方式,简化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七、原文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领、管理。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居民户及由供水企业代收的部分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在自来水费备注栏内开具,作为缴费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其他缴费人的缴费凭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修订依据:《关于同意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公示期30天,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等渠道反馈。

垃圾分类政策出台时间是什么时候
提示:

垃圾分类政策出台时间是什么时候

1、垃圾分类是1996年实施的。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3、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4、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共机构,其他提供公共服务功能的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二条本标准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宣传教育、投放收运3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评分细则,对评价内容细化提出时限、责任、量化等要求,赋予相应分值,组织公共机构开展对标达标行动。第三条细化评分细则参考方式:机构人员掌握垃圾分类投放方法:按实际工作人数随机抽取5%以上人员进行分类知识测试,按答对人数占测试总数的百分比计分。

垃圾分类政策出台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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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政策出台时间是什么时候

1、垃圾分类是1996年实施的。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3、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4、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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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 3、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 5、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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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处理市场利用垃圾生产木炭、焦油和煤气基本上是先分类、再进行回收、然后处理。处理方法为最常用的是填埋,但是效果很慢、占地还广、容易对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还有就是焚烧,但对空气污染大、投资也大。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关于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问题1、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于物业管理事项、服绝纯差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因此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价款以及内容进行约定。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宽频以及单位应当了向用户端收取有关费并皮用。3、只要物业条例当中也已包含了用垃圾处理费,所以初期便不得以此此名义重新收取得用了能,应该包含当从物业费底下。4、垃圾清运费指的是小区外那人装修,而所产生的垃圾需要系由物业来进行清运,但是收取很高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裤饥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