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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局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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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局电话12333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86590961,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依法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经办工作。(十)承担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十二)督促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南京社保中心电话12333服务时间:24小时全天侯的自动语音服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和省统筹办法以及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监管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专家选拔、培养、服务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对劳动标准执行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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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方法一:微信关注【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社保】-【自助查询】,输入你的身份证以及社保账户,即可查询。 2、方法二、搜索下载“我的南京”app,或者直接扫描下方“我的南京”app二维码下载,然后进行注册登录。然后在下方菜单栏中找到“城市”-“政务”-“智慧人社”。然后点击进入找到“参保证明”,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然后选择“开具年限”,然后点击“生成”。然后即可获取社保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