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一:《国内私立法律的历史发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本 科法 学毕 业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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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相关 文章 : ★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法律本科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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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法学各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相关 文章 : ★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 ★ 法学多方向的毕业论文选题与题目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202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题目大全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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