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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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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第二十七条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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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第十一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第十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二十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第二十一条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集中采购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二十四条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第二十六条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第三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